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體育大學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校9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93.08.11)通過
中華民國93年9月15日體院圖字第0930004582號函公佈
本校第368次行政會議(96.06.26)修正通過
本校第424次行政會議(99.07.07)修正通過
本校第452次行政會議(101.01.03)修正通過
本校10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101.6.21)修正通過
一、 為策劃本校圖書資訊服務發展方針及重大興革事宜,依據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第五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設國立體育大學圖書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由圖書館館長、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由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及體育室各推舉一人,學生代表由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各推舉一人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學生委員任期一年。
三、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圖書館館長兼任;設秘書一人,由圖書館技術服務組組長兼任,負責委員會會議相關業務。
四、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圖書館業務發展及資訊服務之方針。
(二) 審議圖書館經費之運用原則。
(三) 審議圖書資訊之購置原則。
(四) 審議圖書館之重要規章。
(五) 審議圖書館之建築設計與重要設施。
(六) 審議其他與圖書館業務相關之事項。
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六、 本委員會之召開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