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圖書館使用規則

國立體育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

79年7月4日第51次(78學年度第19次)行政會議通過

81年4月28日第100次(80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5年12月10日第186次(85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2月14日第332次(93學年度第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15日第412次(98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月18日第432次(9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5月29日第460次(100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7月3日第482次(101學年度第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6月24日第504次(102學年度第2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國立體育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藏充分發揮效能,以達到支援教學、研究及社區服務之目標,特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訂定「國立體育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章  服務對象

第二條    本校榮譽教授、教職員工生暨兼任教師、教練均為本館主要服務對象。

榮譽教授、教職員工暨兼任教師、教練憑本校榮譽教授證、服務證、聘書、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借閱圖書資料;學生憑學生證辦理借閱圖書資料。

第三條    退休教職員工、校友憑本校退休證、校友證、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退休教職員工、校友借閱圖書資料申請單」,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後,向本館申請借閱圖書資料。

前項各種身分之讀者欲辦理借閱圖書資料時,應於本校上班時間內親自持身分有關證件及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整,至本館辦理圖書資料借閱申請手續。如欲辦理終止借閱圖書資料手續時,應持身分相關證件及保證金收據正本,於本校上班時間親自至本館辦理。

第四條    與本校簽訂合作協定之機關內教職員工生,得憑身分證、學生證、或各類識別證件進入本館參閱資料。

第五條    一般社會人士,得憑身分證、學生證、或各類識別證件進入本館參閱資料。

 

第三章  圖書資料之借閱

第六條    本館之館藏含圖書、視聽資料等,各依其館藏性質訂定開放借閱政策,但參考書、期刊、報紙及特別指定之圖書資料,均限在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第七條    借閱數量暨期限:

一、    榮譽教授、教師、暨兼任教師、教練:以30冊(件)為限,借期60天。

二、    研究生:以30冊(件)為限,借期30天。

三、    大學部學生:以20冊(件)為限,借期30天。

四、    職員工:以20冊(件)為限,借期30天。

五、    退休教職員工暨校友:以5冊(件)為限,借期30天。

六、    與本校簽訂合作協定之機關內教職員工生等人員,其借閱冊(件)數,依各合作協定辦理之。

第八條      欲借圖書資料如已借出時,可以向出納台或自行使用圖書館線上公用目錄辦理預約。

第九條      借閱圖書資料期滿前,如無他人預約,得續借二次。讀者可自行使用圖書館線上公用目錄辦理續借,亦可以電話通知館員代為辦理之。唯該書籍如已有人預約時,則不可辦理續借。當日歸還之圖書資料,歸還者不可當日再借。

第十條      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時,本館得按日(得扣除閉館日 )課以逾期歸還處理費;每冊(件)逾期1日,應繳處理費5元,每冊(件)逾期歸還處理費以300元為上限。逾期未還清所借圖書資料或逾期處理費未繳清者,暫時停止其借閱圖書資料權利。

第十一條    教師指定參考書之借閱時間每次以2小時為限,無他人預約時可續借之;逾時歸還每冊(件)每小時繳處理費1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每冊(件)逾期歸還處理費以300元為上限。

第十二條      本館不列入裝訂或收藏,且非現期之期刊可於開館日下午4時辦理隔夜借閱,於次一開館日開館後1小時內歸還。逾期歸還每冊(件)每小時應繳處理費1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每冊(件)逾期歸還處理費以300元為上限。

第十三條     讀者未經辦理出借手續,而攜帶本館圖書資料離館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借閱圖書資料權利,並報請學校處分。

第十四條     借出之圖書資料如遇維護、裝訂、編目或清查等作業需求時,得隨時催還。

 

第四章  視聽資料、電子書暨器材之使用

第十五條     為增進流通使用,錄影帶、錄音帶資料限在館內使用,使用器材每人每次以2小時為限。如無他人預約,資料及器材可續用一次。

第十六條     光碟、影音光碟及數位光碟之借閱件數,併計於第七條有關各讀者可借閱之件數。

一、    光碟:依第七條有關各讀者之借期辦理之。

二、    影音光碟、數位光碟:借期2週,不提供續借。

第十七條     電子書借閱以5冊(件)為限,借期14天,若無他人預約,得續借3次,每次7天;本校教職員工生逕行至本館相關網頁辦理借閱。

第十八條     本校教師因教學需要,得借用本館之視聽資料,在校內使用,並於當日歸還。

第十九條     本館視聽及電腦等相關器材,限於開館時間在館內使用。

第二十條     館內閱覽之視聽資料,以本館所提供之公播版為限,家用版及自帶視聽資料不得在館內使用。為維護著作權,本館視聽資料不得擅自製作拷貝。

第二十一條     借用人應事先熟悉器材使用方法;若有不明情事應向館員洽詢,不得任意操作,否則應負損壞賠償之責。

第二十二條     本館視聽資料採閉架管理,讀者借用均由館員取出後辦理借閱手續。

第二十三條     視聽及電腦等相關器材之損壞若經查明為使用不當,自行檢修或蓄意破壞等人為因素所致,除應按新品時價賠償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報請學校處分。

 

第五章  圖書暨視聽資料之賠償

第二十四條     本館為維護圖書資料之完整,確保閱覽者之權益,凡借閱本館圖書資料,有污損或遺失時,得要求借閱人依下列辦法賠償,並於規定期間(中文圖書資料限1個月、大陸暨外文圖書資料限2個月)內辦妥賠償手續,否則停止其借閱圖書資料權利,未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辦妥賠償手續,每冊(件)逾期歸還處理費為100元。

第二十五條      遺失或損壞圖書資料之賠償方式:

一、資料賠抵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繳交處理費每冊(件)100元。所賠抵之資料須合於著作權法之規定,且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折角、撕破等情形。

(一)書刊或視聽資料遺失或損壞者,應購原圖書資料乙冊(件)賠抵。

(二)如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

(三)如為絶版圖書資料,經本館同意者,得購買本館未有典藏之主題或性質相近且頁數、價格不低於原圖書資料之書籍。

(四)如為視聽資料,則賠抵資料之授權至少應涵蓋原館藏授權範圍。

(五)附件資料以原版抵賠,若為新版,須隨主體資料一併抵賠。

(六)學位論文應於符合著作權法之前提下賠償重製本並加以精裝。

二、如無法依前項方式辦理者,依下列方式辦理現金賠償。

(一)本館館藏屬於:體育運動學、醫學、心理學、教育學、輔導學、管理學等列為核心館藏,其餘則視為非核心館藏。凡遺失之圖書資料若為核心館藏且無法依原書刊或原出版物賠償者,應照其時價( 即登錄簿上之價格 ),外文書以3倍、中文書以3倍、大陸出版品以10倍之價格賠償之。若為非核心館藏且無法依原書刊或原出版物賠償者,應照其時價(即登錄簿上之價格),外文書以2倍、中文書以2倍、大陸出版品以5倍之價格賠償之。

(二)凡遺失之圖書資料若為核心館藏且無法依圖書資料賠償,且登錄簿上無價格者:中文書(含大陸、日文等)以每冊(件)2000元;外文書以每冊(件)5000元賠償之。若為非核心館藏且無法依原圖書資料賠償,且登錄簿上無價格者:中文(含大陸、日文等)書以每冊(件)1000元,外文書每冊(件)2000元賠償之。

 三、登錄簿上之價格若為外幣,則以賠償當日匯率折合新台幣計算。

 

第六章  場地借用

第二十六條     本館為便利本校教職員工生欣賞視聽資料、教學及課業研討之需,提供團體視聽室、團體討論室、多功能教室及學術討論室等場地借用。

第二十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館申請借用場地:

一、    本校各單位主辦、協辦之教育訓練及推廣活動。

二、    本校師生團體欣賞視聽資料及課業研討。

三、    校外單位主辦經本校核准之教育訓練及推廣活動並繳交相關費用者。

四、    其他校內學術研究相關活動。

第二十八條      申請方式:

借用時間於本館網頁「圖書館場地借用線上系統」申請。申請核准與否,本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九條      借用規定:

一、本館開館至閉館前1小時提供借用。

二、借用人業經核准使用時段,不得私下逕行交換或轉讓。

三、借用人應準時於核准時段開始時,持教職員證或學生證至服務台辦理報到及借用相關器材。逾15分鐘者,視同棄權。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歸還借用器材。

四、各場地不得在全學期申請固定時段借用。團體討論室申請一次以2小時為限,已借用場地者,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一次。

五、各場地之相關設備,限於該場地內使用,並請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嚴禁拷貝及其他不當下載之行為。若有違反,借用人或違反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借用人不得於借用場地內從事與本館館藏、教學、學術研究或課業討論無關之活動;不得吸煙、飲食(白開水除外)、喧嘩或其他不當行為。且需維持室內整潔及維護既有設施,若有毀損,借用人或毀損者需負賠償責任。

七、本校各單位主辦或經本館同意之本校教學課程活動以不收費為原則。 若主辦單位為校外單位或本校單位對參加人員收費者,依本校「場館設施營運管理收費辦法」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凡教職員工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學生畢業、退學、休學離校者,其所借圖書資料在離校前應悉數歸還,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退休教職員工、兼任教師、教練暨校友所借圖書資料逾期未還或遺失、損壞者,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賠償事宜。如逾三個月仍不辦理賠償手續時,本館得以其原繳交之保證金抵充之,借閱人不得異議,且於該項應賠償事宜未處理完竣前,不得再提出借閱申請。

  本規則所訂定之各項保證金、處理費、賠償費、手續費等收入,應全數納入本校校務基金。

第三十一條     讀者參閱圖書資料如有複印之需求時,其複印行為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