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徵集辦法
文物徵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體育文物是現代體育發展的歷史見證,是我國體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為防止散失及發揮體育文物的宣導與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文物包括:
(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文物:含古希臘奧運史、現代奧運史、我國參加奧運史、我國參加亞運史等。
(二) 熱門運動相關文物:如棒球、籃球、田徑、跆拳道、羽球、足球等。
(三) 運動文物綜覽:如獎牌、獎狀、獎章、獎盃、錦旗、紀念章、選手服、比賽鞋、號碼布、各種比賽器材之演變史等。
(四) 我國著名運動員事蹟:如第一位獲奧運獎牌的楊傳廣先生、第一位獲奧運獎牌的女選手紀政女士。
(五) 台灣民俗體育文物:如廟會武陣頭、武術、民族舞蹈、民俗運動、民間童玩等。
(六) 武術運動文物:如兵器、護具等。
(七) 現代華文體育文獻:含書籍、雜誌、海報、秩序冊、報告書、會議紀錄、政府檔案與出版品、論文集等。
(八) 世界各國著名運動建築相關文物:含各種大型綜合運動場館、各種運動專用場館等。
(九) 體育郵票:含各國郵票、首日封、信封等郵品。
(十) 數位體育博物館家族:將台灣各地的體育與運動類博物館文物加以數位化,透過本館的數位平台,得以全面瀏覽。
第三條 體育文物徵集後,須由博物館特聘之體育文物審查委員會審核,各體育文物專家應對各文物進行科學鑑定,辨別真偽及文物分級。
第四條 本館得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十人至十五人為文物徵集審查委員
一、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校院體育、美術、考古、歷、史國學、版本圖籍等相關科系教授,或國內外學術機構相關研究部門研究員,並對本館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二、社會知名體育學者、藝術史學者、藝術家、體育評論家,並對本館徵集之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委員聘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徵集文物之審查,得邀集具此品類專長之委員二人至三人擔任。委員為無給職,但出席審查時,得酌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蒐購
第五條 本館得向國內外蒐購第二條所稱之文物。
第六條 前條文物,依第三條規定之程序,評定其品質及價格後,得予購藏。
捐贈
第七條 各縣市體育委員會如舉辦各大型體育活動,相關海報、秩序冊及報告書應寄送本校。各學術單位或體育團體舉辦各項體育研討會應寄送論文集。
第八條 運動員在奧運、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中獲得單項獎牌者,運動員應提供博物館複製典藏;個人如有意願捐贈或同意借展,博物館將視個別情況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本館得接受私人庋藏文物之捐贈。
第十條 捐贈之文物,須經第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評定其價值後,得予收藏;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部分或全部謝絕之。
第十一條 凡經接受之捐贈文物,得視其價值及數量,由本院予以獎勵。展出或出版時,得標明捐贈者之姓名。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